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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杨某江、杨某霞、杨某龙 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杨某江,杨某龙,杨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性,1944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某江,男性,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某龙,男性,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杨某霞,女性,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江、杨某霞、杨某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21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矫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