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朝兵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976号被执行人吴朝兵(曾用名吴江平、冒名吴朝光),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从江县。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朝兵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6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朝兵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价值人民币14732.50元的赃物、赃款。根据移交执行人的移交,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吴朝兵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19732.5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638号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退赔赃物、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培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