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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好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好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754号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物业会管1-3楼。法定代表人:张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王,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好易,女,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好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本案被告已全部履行完缴纳物业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乐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