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01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况仕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况仕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660号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建昌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喻吉峰,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城,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况仕川,男,汉族。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况仕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琼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