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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研究所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所所长。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研究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9日做出的(2016)黑0204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研究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某某研究所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某某研究所在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龙沙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因存款尚不足以清偿所申请的欠款,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某某研究所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某某研究所在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龙沙支行账户内存款。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6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鄢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