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魏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3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曾用名魏泉光,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山东省莱芜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住莱芜市莱城区。2016年5月1日因盗伐林木被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专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魏某在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村集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村位于高速路以北、汶河以南的部分杨树砍伐变卖。后经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民警会同莱城区林业局工程师对魏某盗伐现场进行勘查清点和测量,后由莱城区林业局出具鉴定意见,确定魏某砍伐树木应为222棵,折合立木蓄积46.8717立方米,价值2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于2016年11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高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盗伐现场方位图,莱芜市森林公安局莱城分局出具的莱森公(吉山)鉴通字[2016]00001号、[2017]0000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莱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莱价人定[2017]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文本),莱城区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书、鄂庄村现场伐桩检量登记表,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谅解书、收款收据,证人魏某、张某1、陈某、吴某、张某2、李某、张某3、张某4的证言,被告人魏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某曾因盗伐林木受到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村集体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一千元,余款九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露相关法律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盗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5、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