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肖建党与胡立响、杜计新、肖文峰、肖部明、郭本绪、胡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党,胡立响,杜计新,肖文峰,肖部明,郭本绪,胡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党,男。被执行人:胡立响,男。被执行人:杜计新(又名杜继新),男。被告:肖文峰,男。被执行人:肖部明(又名肖部洲),男。被执行人:郭本绪,男。被执行人:胡立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建党与被执行人胡立响、杜计新、肖文峰、肖部明、郭本绪、胡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立响、杜计新、肖文峰、肖部明、郭本绪、胡立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