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学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10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毛学立出生日期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常青、朱亚会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522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毛学立在登封市区嵩阳路与颍河路交叉口“我和你”简餐酒吧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大阳DY110-2F型摩托车经嵩阳路至洧河路,沿洧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铂客网吧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的梁某对相撞,致毛学立、梁某对受伤,车辆损坏。经检验,被告人毛学立的血醇含量为196.97mg/100ml。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毛学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毛学立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毛学立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毛学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学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毛学立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学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毛学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