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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有明与被执行人朱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明,朱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陈有明,男。被执行人:朱雪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有明与被执行人朱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雪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有明本金29000元,并负担执行费用327元,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雪保在祁东县农村合作联社砖塘信用社账号为XXX账户的存款,现因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雪保在祁东县农村合作联社砖塘信用社账号为XXX账户的存款6000元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祁东支行、账号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