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云、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赵凯,赵忠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732号申请人:孙云,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申请人:赵凯,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赵忠心,男,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云与被申请人赵凯、赵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凯、赵忠心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孙万以自己名下的武汉市汉阳区南国明珠东16栋2单元9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凯、赵忠心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孙万名下的武汉市汉阳区南国明珠东16栋2单元901室房屋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