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胡德红、余小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红,余小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胡德红,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池,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系申请执行人丈夫。被执行人余小均,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胡德红与余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德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余小均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委托被执行人余小均住址所在地的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余小均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另经总对总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余小均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明信息及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胡德红,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余小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