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培元与李焕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元,李焕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4746号原告:李培元,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焕于,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李培元与被告李焕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