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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培元与李焕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元,李焕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4746号原告:李培元,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焕于,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李培元与被告李焕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