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2民初789号原告:魏某,住会宁县。被告:王某,住会宁县。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00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转让一辆报废的桑塔纳轿车,被告欠车款5000元未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农历腊月初六日还款,但至今未付。被告王某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魏某向法庭提供了车辆转让协议及借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4日,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转让报废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农历腊月初六日还款,但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与原告魏某因车辆买卖,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法,逾期付款损失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对原告魏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车辆转让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魏某车辆转让款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72元,共计51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军德人民陪审员郭继军人民陪审员魏宗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王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