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879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苏庄则老区办。被告:屈某,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原告张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边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