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长瑞与赵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瑞,赵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长瑞,男,1963年8月3日出生,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赵玉荣,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长瑞与被执行人赵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借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赵玉荣名下财产,暂不具备立即执行的条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长瑞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5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佳骥审判员 洪永刚审判员 张绍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