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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与刘复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刘复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681号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金域龙庭4栋3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2215538XA。法定代表人简永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学,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复开,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与被告刘复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烜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