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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特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铁九局集团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孙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九局集团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孙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154号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赵前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达,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孙福,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和劳人仲字[2017]28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退回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爆破工程有限公司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孙晓芳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