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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北环境卫生管理所、陈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柳北环境卫生管理所,陈方,黄素英,陈启航,陈香燕,陈香霖,何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北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69-1号。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该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君,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方,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素英,女,193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陈启航,男,199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陈香燕,女,200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陈香霖,女,200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何卓义,男,193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柳北环境卫生管理所与陈方、陈香霖、黄素英、陈启航、陈香燕、何卓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方、陈香霖、黄素英、陈启航、陈香燕、何卓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方、陈香霖、黄素英、陈启航、陈香燕、何卓义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元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