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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谷兆兵与费传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兆兵,费传锴,袭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741号原告:谷兆兵,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传锴,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袭昌,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谷兆兵与被告费传锴、袭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谷兆兵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兆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谷兆兵负担。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忠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