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谷兆兵与费传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兆兵,费传锴,袭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741号原告:谷兆兵,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传锴,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袭昌,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谷兆兵与被告费传锴、袭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谷兆兵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兆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谷兆兵负担。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忠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