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恢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崇文、黄永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崇文,黄永文,黄琼芬,李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恢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崇文,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申请执行人:黄永文,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申请执行人:黄琼芬,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李北良,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崇文、黄永文、黄琼芬与被执行人李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崇文、黄永文、黄琼芬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403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