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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恢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崇文、黄永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崇文,黄永文,黄琼芬,李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恢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崇文,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申请执行人:黄永文,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申请执行人:黄琼芬,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李北良,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崇文、黄永文、黄琼芬与被执行人李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崇文、黄永文、黄琼芬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403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