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当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109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当,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柏县,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7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874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春艳、书记员周林超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8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李当酒后驾驶云A*GK**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官渡区大板桥镇长水航城星月蓝湾小区内道路倒车时与一辆机动车相撞。经检验,李当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5.11mg/100ml(乙醇/血)。上述事实、罪名及审理程序,被告人李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当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当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当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并缴纳罚金,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李当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正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婉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