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文成、王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文成,王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文成,男,生于1992年7月22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王娇,女,生于1990年9月24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文成、王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娇在四川天府银行xxx支行存款60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清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