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8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蒋贺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蒋贺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475号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斯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玮,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蒋贺美,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贺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杨国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