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静静、万开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静,万开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徐静静,女,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万开创,男,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徐静静与被执行人万开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通过本院查控网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2019年10月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案款。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5)胶民初字第7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