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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徐旺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徐旺根,马萍华,徐火根,周筱燕,徐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住所地鹰潭市西湖路1号。负责人湛先卿,行长。被执行人徐旺根,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马萍华,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徐火根,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周筱燕,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徐小英,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鹰潭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旺根、马萍华、徐火根、周筱燕、徐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旺根、马萍华、徐火根、周筱燕、徐小英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鹰潭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旺根、马萍华、徐火根、周筱燕、徐小英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40982.24元(计算至2016年3月23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旺根、马萍华用于抵押的鹰潭市环城东路35号第三栋三单元602、7××号房产(他项权证号为鹰房他证月湖区字第××号)、南站白露工业住宅小区(他项权证号为鹰房他证月湖区字第××号)、南站路干鲜果品市场628号(他项权证号为鹰房他证月湖区字第××号)等三套房屋,及被执行人徐火根、周筱燕用于抵押的杏树园小区3栋二单元四楼东套(他项权证号为鹰房他证月湖区字第××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归还所欠借款。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279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筱燕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6186.54元。对被执行人徐火根、周筱燕、徐旺根、马萍华提供的上述贷款抵押物,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鹰潭分行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暂不要求处置。此外,经本院查明,五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鹰潭分行亦无法提供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鹰潭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陆卫华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