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书风与薛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书风,薛锋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707号之一原告徐书风,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青冈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薛锋锋,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徐书风与被告薛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书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薛锋锋给付拖欠的购车款尾款17.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12日,原告将一台丰田霸道车,车号为×××卖给被告,作价22.5万元,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车辆,约定过户后给付尾款,事后被告不配合原告将车辆过户,也不支付尾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争议的车辆买卖合同是由徐书风为案外人张春铭代签,徐书风在涉案车辆买卖关系中系代理地位,并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书风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退回原告徐书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柳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