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丁华与被告芦禹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芦禹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934号原告:丁华被告:芦禹潼原告丁华与被告芦禹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丁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丁华负担。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