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淑芳、田永娟与张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淑芳,田永娟,张玉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芳,女,汉族,1962年4月2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清,男,汉族,1956年7月11日生,系陈淑芳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城,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永娟,女,汉族,1987年8月2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仲麟,陇西县司法局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兰,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生,系田永娟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有林,男,汉族,1961年12月3日生,系张玉兰丈夫。上诉人陈淑芳、田永娟与被上诉人张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民初0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民初030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陇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淑芳、田永娟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元,共计5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