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翼城县小河口水库管理处与翼城县安泰污泥加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翼城县小河口水库管理处,翼城县安泰污泥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小河口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法定代表人:孟兆虎,该管理处主任。被执行人:翼城县安泰污泥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法定代表人:孙辉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原沛瑶,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小河口水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翼城县安泰污泥加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1日委托淘宝网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2017年10月10日,买受人张奋以106446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翼城县安泰污泥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慧玲审判员 张冶亮审判员 周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