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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戚传英与刘新建、刘梅妮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传英,刘新建,刘梅妮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811号原告戚传英,女,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新建,男,汉族,住徐州市沛县。被告刘梅妮,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传英诉被告刘新建、刘梅妮赡养费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传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戚传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虎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