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召民、陈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召民,陈智伟,林秋容,吴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750号申请执行人:胡召民,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智伟,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秋容,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系被告陈智伟的妻子。被执行人:吴龙海,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召民与被执行人陈智伟、林秋容、吴龙海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召民以愿意给被执行人陈智伟、林秋容、吴龙海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7)闽0623执75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7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