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忠荣与徐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忠荣,徐球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098号原告:余忠荣,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徐球珍,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经常居住地:蕲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忠荣诉被告徐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蕲春县漕河镇,该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故原告余忠荣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忠荣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余忠荣负担。审判员 汤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