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898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吴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