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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付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付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313号被执行人:朱付贤,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本院在执行朱付贤贩卖毒品罪执行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付贤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潼侨支行银行账户的986.44元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付贤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潼侨支行账户的986.44元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付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慈利县城东支行账户的506.03元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付贤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潼侨支行账户的986.44元银行存款和被执行人朱付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慈利县城东支行账户的506.03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变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