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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元昀芳、孟振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昀芳,孟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元昀芳,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孟振峰,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孟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元昀芳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孟振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孟振峰的银行231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素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