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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程桂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程桂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325号原告: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城西路安居房地产南2幢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18810501889619。法定代表人:程辉武,经理。被告:程桂红,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桂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桂红的���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啟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