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5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左上跃与张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上跃,张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749号原告:左上跃,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张兵,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秦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上跃与被告张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上跃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左上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上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因原告左上跃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