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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天露诉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露,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815号原告:孙天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程世哲,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斌,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露诉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斌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金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天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斌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金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钱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