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庄振胜与焦勇、马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振胜,焦勇,马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3775号原告:庄振胜,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深恩,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勇,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马环,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振胜与被告焦勇、马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振胜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勇、马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振胜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振胜撤回对被告焦勇、马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庄振胜承担。审判员 王方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