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邱金生、赖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金生,赖守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财保34号申请人:邱金生,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申请人:赖守金,男,1976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系闽C×××××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申请人邱金生与被申请人赖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邱金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赖守金所有的车牌为闽C×××××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先予以扣押)。申请人邱金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赖守金所有的车牌为闽C×××××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先予以扣押),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裕 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文合(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