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平与巴宜区八一镇正京五金经销部、陈文杰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平,巴宜区八一镇正京五金经销部,陈文杰,陈卫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830号原告:沈平,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住本市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昌、王敏,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宜区八一镇正京五金经销部,经营场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雪域江南宏鑫建材市场15栋103号。经营者陈文杰,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文杰,男,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被告:陈卫军,男,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沈平与被告巴宜区八一镇正京五金经销部、陈文杰、陈卫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沈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沈平负担。。审判员审判员 张小兵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