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发双与张玲、徐官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双,张玲,徐官轩,向先宇,冯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655号原告:杨发双,男,生于1965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户籍地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作清(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玲,女,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农民,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清(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官轩,男,生于1960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被告:向先宇,男,生于1990年8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标(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彪,男,生于1988年6月25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租住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双诉被告张玲、徐官轩、向先宇、冯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双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发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发双撤诉。本案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由原告杨发双负担。审判员 陈行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员吴锐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