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436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7月1日生,回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孙某,男,1986年4月17日生,回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