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马某、张某、李某、马某申请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张某,李某,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宕昌县韩院乡江林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780825XXXX。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9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宕昌县南阳镇阳坡村马滩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940813XXXX。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宕昌县南阳镇瓦石坪村大庄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901223XXXX。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宕昌县南阳镇杨集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00201XXXX。被执行人:谯某,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城口县巴山镇坝村2组10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张某、李某、马某与被执行人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行人谯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谯某依法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谯某作出拘留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临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张某、李某、马某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