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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郝克芬申请执行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九州水天名城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克芬,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九州水天名城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郝克芬,女,汉族,1972年6月13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九州水天名城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陈春邑。本院在执行郝克芬和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九州水天名城项目部劳动争议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九州水天名城项目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