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1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昆仑智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蔡一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智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蔡一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11290号原告:昆仑智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众望大厦C座502。法定代表人:任宗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该公司职员。被告:蔡一凡,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自然里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明,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仑智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一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询问,原、被告一致确认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天津市南开区,并同意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方靖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