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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916号申请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安缆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27809X(1-4)。法定代表人:滕学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兵,该公司审计法务部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羊牯村北二环路口(湘潭市羊古电镀厂二号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9518505F。法定代表人:罗志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盈辉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物。申请人安缆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耀翔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