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复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远彬、罗家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彬,罗家华,高发琴,严为珍,陈莉,陈琳,万厚才,韩贵英,廖凯,陈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复3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远彬,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罗家华,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发琴,女,195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严为珍,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莉,女,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琳,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万厚才,女,195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韩贵英,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廖凯,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陈智勇,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案外人:左铭华,女,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陈远彬、罗家华、高发琴、严为珍、陈莉、陈琳、万厚才、韩贵英、廖凯与被执行人陈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左铭华对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执437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智勇名下坐落于高县庆符镇翰笙路,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号,建筑面积43.21平方米的门市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525执异30号裁定,裁定中止对(2017)川1525执437号之一执行裁定的执行,即裁定中止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智勇名下坐落于高县庆符镇翰笙路(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号,建筑面积43.21平方米)的门市的执行。复议申请人陈远彬、罗家华、高发琴、严为珍、陈莉、陈琳、万厚才、韩贵英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25执异30号执行裁定。2017年9月29日,复议申请人陈远彬、罗家华、高发琴、严为珍、陈莉、陈琳、万厚才、韩贵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陈远彬、罗家华、高发琴、严为珍、陈莉、陈琳、万厚才、韩贵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远彬、罗家华、高发琴、严为珍、陈莉、陈琳、万厚才、韩贵英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唯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