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某、丁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5960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1404066-0,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丁某,女,汉族,1983年3月30日生,住江阴市。申请人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阴卫计委)向本院申请对黄某、丁某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江阴卫计委依据已经生效的澄卫征字(2015)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要求对黄某、丁某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197872元及滞纳金1978.72元。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某、丁某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500元。被执行人订购有龙城福第期房,但是该楼盘开发商已经出逃,多年未建成,无法交付房产,也无法退预付款,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主要依靠父母生活,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7年11月1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决定书、调查、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执行到银行存款285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阴卫计委澄卫征字(2015)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人民陪审员 蒋红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