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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8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倪永义与温雷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永义,温雷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8执5-1号申请执行人:倪永义,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被执行人:温雷远,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口林业局。本院在执行倪永义与温雷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雷远现在监狱服刑,除有房产两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倪永义现提出申请暂不执行该两处房产,待温雷远出狱后再进行调解,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李 茹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