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8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倪永义与温雷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永义,温雷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8执5-1号申请执行人:倪永义,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被执行人:温雷远,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口林业局。本院在执行倪永义与温雷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雷远现在监狱服刑,除有房产两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倪永义现提出申请暂不执行该两处房产,待温雷远出狱后再进行调解,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李 茹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 麟 关注公众号“”